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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最高拟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5/8/17 11:37:56

江西: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最高拟罚10万元

8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了《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维修需提前72小时通知用气企业
《意见》提出,管道因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及其他施工作业需要向下游停止供油供气的,管道企业应当将作业原因、作业时间、受影响区域等信息,提前72小时通知受影响的下游用气企业。同时,《意见》明确禁止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10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危害管道安全最高可罚10万元
《意见》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进行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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