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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将“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写入法规

发布时间:2016/9/29 9:10:49

四川拟将“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写入法规

926日,四川省召开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被提请二审。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在对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时表示,调研过程中部分基层部门提出,各市州城镇与农村燃气市场发展不均衡,条例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规范管理。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此外,史志伦还就关于立法目的和燃气管理工作原则、关于燃气设施勘察设计、施工和简历主体、关于其他建设工程与燃气设施的相邻关系处理、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关于燃气设施产权和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等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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