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3 9:28:34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出台!最全解读在这里!
今天(10月12日)发改委正式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制定和调整。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其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
文件出台后,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研究员景春梅指出:《办法》主要针对管输价,至少是在规则上从无到有明确了天然气长途管输费用的信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郭焦峰:《办法》更多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为今后出台更多其他相关办法做出铺垫,无论成本核算还是成本监审,是今后价格改革中要有改革的基本依据,可促进依法推动价格改革、依法核定成本、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为今后改革打下很好的基础。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办法》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价格管理工作将发生改变,由原来的管价格水平,转变为将来的定价格规则和机制。办法里规定的75%负荷率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实情的。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管网将来趋势无论是第三方准入还是分离,必须要单独推进,《办法》作为天然气行业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第一位的。目前看来改革的整体推进存在各种困难,《办法》以长途管输费改革作为改革突破口,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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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后附各专家精彩解读和答记者问,不容错过!
《办法》原文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过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条 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经营期3 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通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其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办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 0. 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名称
定价折旧年限
1
天然气管道
30
2
通用设备及设施
12
3
房屋、建筑物
30
4
其他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专家解读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研究员景春梅:
《办法》对天然气长途管输价的涨跌影响很难一概而论 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管输价+气源价构成,《办法》主要针对管输价,至少是在规则上从无到有明确了天然气长途管输费用的信息。《办法》制定了一个科学、体系化的长途天然气管输成本核算规则以及长途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特别是长途天然气管输价的独立核算,这是之前的规则没有的,至少为将来政府监管自然垄断环节提供了基本规则。无论天然气管道将来如何独立,业务分开、法人分开还是财务独立,独立核算是必须要开展的一项工作。但《办法》对天然气长途管输价的涨跌影响很难一概而论。从天然气行业整体改革角度讲,《办法》的实施意义非常重大,其为将来天然气行业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创造基本条件,同时也对倒逼第三方开放起到很大作用。《办法》确定的75%的长输天然气管道负荷率对应8%的准许收益率,对公众而言就天然气管输环节的成本信息、价格了解将更加清晰、透明,为将来理顺天然气整体价格机制垫定了很好的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郭焦峰
今后天然气行业改革推进有很多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进步完善油气改革的一个主体方向是市场化,市场化就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如何管住中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法》事实上为天然气改革“管住中间”做了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有助于推动下一步油气市场化改革。油气改革的一个主体方向是市场化,市场化就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如何管住中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法》事实上为天然气改革“管住中间”做了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有助于推动下一步油气市场化改革。其次,《办法》更多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为今后出台更多其他相关办法做出铺垫,无论成本核算还是成本监审,是今后价格改革中要有改革的基本依据,可促进依法推动价格改革、依法核定成本、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为今后改革打下很好的基础。
第三,《办法》起到承上启下作用,今后天然气行业改革推进有很多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进步完善。《办法》目前仅限定于跨省区长输管道的管理,对于省内管道,燃气管道如何推进,未来如何衔接很重要。要知道天然气价格的涨跌不仅取决于长输管道,也与省内管道、城市配气管道有关,如果这两级管道不理顺价格机制,单纯天然气长输管输费的涨跌与天然气终端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但如果《办法》能如期落实,且能够推动省级管网、城市燃气管网管输费按合理水平核价,总体来说“中间”管输环节的费用是有下降空间的。且有了现有工作的推进,今后在管输领域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才能如何推进真正做到“管住中间”,为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为天然气价格进一步市场化打好基础。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管网无论是第三方准入还是分离,必须单独推进管网将来趋势无论是第三方准入还是分离,必须要单独推进,《办法》作为天然气行业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第一位的。目前看来改革的整体推进存在各种困难,《办法》以长途管输费改革作为改革突破口,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办法》初衷是制度供给,明确规则之后将来推进整体改革才会有好的基石。就目前市场形势而言,从研究角度看,天然气价是有下降空间的,但从目前成本负担的形势和定价水平讲,居民用气价格甚至还要适当上涨。 中间环节即管输费用是偏高的,且不规范,是要改革必须推进的环节。从整体看《办法》实施后管道收益率水平是略有下降的。《办法》明确的管道定价只是改革第一步,未来管网究竟采取什么模式运行,还没有清晰,事实上管道也是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运作的。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粒子:《办法》使管道规划、投资建设效率更高 电力、油气等能源市场化相当于网络型的产业市场化,首先要实现网络的公平无歧视开放。如果不开放,气源是没有办法竞争的。中间环节一定要有一个透明的价格,才能有助于源头和终端竞争。天然气管输和输电网一样,滞后建设会影响供给,太超前成本就高,加重用户负担。管输网络谁用谁建效率就低,因为利用率低。天然气管界原来“一线一价”,逐渐形成网了后,将来最好投资可以市场化,建设采取招投标模式,产权归属和运营归属有各自主体,且这个网应该是统一规划的,效率就更高。问题是统一规划后,网络定价逐渐要引导向共用网络发展,提高管输的利用率,长远实现成本和价格的下降。 定价肯定是要基于成本,这里离不开成本监审,要扣除不合理成本,约束企业提高效率,从长远讲也是成本降低。《办法》能否降低天然气管输成本就看原来有多少不合理成本。《办法》确定了管输费用的定价方法和依据,今后无论谁投资要想吸引银行贷款就有了科学依据,进而使得管道规划、投资建设效率更高。
定价规则实际上是投资经济性的引导,投资审批也可以此为参考。《办法》的意义是为后面“放开两头”垫定基础,同时也能促进管道之间竞争。很难马上看到价格涨跌。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办法规定的75%负荷率比较符合当前实情《办法》是国务院出台的两大价格改革文件的重要体现,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办法》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价格管理工作将发生改变,由原来的管价格水平,转变为将来的定价格规则和机制。天然气价包括门站价、运输价和配气价,中国的天然气价格实施的是分级分段管理制,国家管门站价,地方政府终端销售价,长输天然气管输价只占其中一部分,若长输管网加地方政府的省内管网以及城市燃气管网价,三者整体下降天然气终端销售价肯定会下降,但如果三者整体有涨有跌,则对天然气终端价格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中燃协委托北京燃气集团曾在2014年对全国9家管道运输企业进行调研,9家企业管道平均负荷率为75%。办法里规定的75%负荷率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实情的。
思亚能源咨询公司高级经理李蓉:管输价格也会呈3年周期性下降趋势《办法》出台使得天然气管输价格有了科学的定价方法,原来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天然气管输的独立核价,只能用项目收益法,实施“一线一价”,即依据当初做可研时所用的数据来制定价格,这个价格依据是不真实的,因为可研时定的一些参数并不能真正反映现实成本,而本次发布的《办法》是完全基于了现实的成本定价,其对天然气管输费用进行财务上的独立核算,同时明确了科学的定价方法,使得成本更加真实。
天然气跨省管输是起点,为省内管网、以及未来城市配网管输价格改革提供指导意义。就价格水平而言,我们做过一些简单测算,首先没有办法确定每一条管线管输费的升降,因为与之前相比,监管对象发生了改变,新的管理办法以企业为监管对象,这会涉及公司内成本的均摊,外界是没有办法确定的。但对西气东输管道而言,我们认为管输费用是会下降的,因为此管道原来收益率为12%,新办法实施后准许收益率只有8%;陕京线原来准许收益率为10%,也会下降,其中的“下降”包括两部分,收益率下降与储气库剥离。但就整体而言是比较难判断的。
此外,我们曾经测算过,准许收益是准许资产的8%,而准许资产是随着折旧的下降每3年会下降一次,所以准许收益是会下降的,我们认为管输价格也会呈3年周期性下降趋势。
以下为发改委答记者问 问:出台两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两个《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新常态下优化价格监管方式、推进价格工作职能创新的积极探索,也是适应天然气管道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只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进行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
目前我国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还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定价透明度有待提高。而且,现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多数实行。“一线一价”,这种定价方法是在“单气源、单管道”的供气方式下确立的,随着管道建设速度加快和供气安全要求提高,越来越多的管道连接成网,现行定价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在总结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市场经验成熟国家通常做法的基础上,改革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并形成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率先在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对构建科学、合理、透明的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标志着国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向精细化、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充分体现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管细管好管到位力的要求。
问: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与现行机制相比,核心变化有哪些?
答: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相比,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
一是定价方法的变化。由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二是价格监管对象的变化,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三是价格公布方式的变化。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问: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两个《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监管、激励、监督并重,并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亮点颇多:
一是推行独立核算制度。两个《办法》明确要求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
二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单独归集,对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确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八种情形作了界定。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管道运输价格以三年为一个监管周期,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在监管周期内通过优化运行提高管道负荷率,使实际负荷率高于定价负荷率,或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使企业实际成本低于定价成本,可以获得超过准许收益率的回报。四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双公开,不仅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企业投资造价和运行成本避免投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也要求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问: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规定,定价时给予投资收益率8%、负荷率按75%计算,是怎么考虑的?
答:两个《办法》中将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准许收益率明确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是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管道发展现状、未来管道投资建设需要,以及下游用户承受能力后确定的。
一方面,目前我国天然气管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主支干线管道总长度为6万公里左右(不合省内管道),远不能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准许收益率定为8%,高于长期国债利率3-4个百分点,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天然气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下游用户承受能力有限,准许收益率也不宜过高。需要说明的是,8%的收益率是在管道负荷率达到75%时才能取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负荷率低于75%,收益率将低于8%。
问:两个《办法》的出台会对国内天然气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补足短板,将对国内天然气市场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积极性。两个《办法》对投资天然气管道给出了明确的回报预期,特别是适当高于一般工业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将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促进管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管道向第三方开放。两个《办法》要求企业获得8%准许收益率对应的管道负荷率为75%,意味着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负荷率低于75%,则实际收益率可能达不到8%甚至更低,只有加大向第三方开放力度、提高负荷率,才能获得准许收益甚至更高的收益水平。
三是有利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两个《办法》实施后,天然气管道每一个入口到出口的运输价格清晰明了,为管道向第三方开放创造了条件,同时,有利于天然气气源回归商品属性,促进气气竞争,进而实现气源和销售价格市场化的改革目标。
问:两个《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怎样?
答:两个《办法》的制定出台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凝结着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智慧。2015年以来,我们就两个《办法》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道运输企业、下游用户,以及业内专家学者的意见。今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我们又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社会各方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提出的意见50余条。各方面就定价方法、有关参数指标、第三方公开准入、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推行“两部制”计价和热值计价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有的还反映了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就社会各方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再次组织力量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了合理建议,并在印发的两个《办法》中予以体现;对一些目前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议如“两部制’’计价和热值讨价,将纳入工作计划,着手开展研究;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已转交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地方认真研究处理。两个《办法》的顺利出台,是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问:下一步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此次出台了两个《办法》,此前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859号),从而构建起天然气盘业链从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勺全流程价格监管体系。
下一步,国家将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政策。
一是2017年将全面启动管道运输企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合理确定定价成本,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二是督促地方切实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地方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
三是根据两个《办法》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适时对两个《办法》进行完善,并结合国内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积极开展“两部制”价格、热值计价等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推出,不断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些政策实施,将有效激发天然气市场的蓬勃生机和活力,促进天然气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同时也为加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积累丰富经验,为进一步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奠定坚实基础。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制定和调整。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其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
文件出台后,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研究员景春梅指出:《办法》主要针对管输价,至少是在规则上从无到有明确了天然气长途管输费用的信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郭焦峰:《办法》更多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为今后出台更多其他相关办法做出铺垫,无论成本核算还是成本监审,是今后价格改革中要有改革的基本依据,可促进依法推动价格改革、依法核定成本、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为今后改革打下很好的基础。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办法》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价格管理工作将发生改变,由原来的管价格水平,转变为将来的定价格规则和机制。办法里规定的75%负荷率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实情的。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管网将来趋势无论是第三方准入还是分离,必须要单独推进,《办法》作为天然气行业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第一位的。目前看来改革的整体推进存在各种困难,《办法》以长途管输费改革作为改革突破口,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
《办法》原文后附各专家精彩解读和答记者问,不容错过!
《办法》原文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过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条 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经营期3 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通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其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办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 0. 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 资产类别/名称 | 定价折旧年限 |
1 | 天然气管道 | 30 |
2 | 通用设备及设施 | 12 |
3 | 房屋、建筑物 | 30 |
4 | 其他 |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
专家解读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研究员景春梅:
《办法》对天然气长途管输价的涨跌影响很难一概而论 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管输价+气源价构成,《办法》主要针对管输价,至少是在规则上从无到有明确了天然气长途管输费用的信息。《办法》制定了一个科学、体系化的长途天然气管输成本核算规则以及长途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特别是长途天然气管输价的独立核算,这是之前的规则没有的,至少为将来政府监管自然垄断环节提供了基本规则。无论天然气管道将来如何独立,业务分开、法人分开还是财务独立,独立核算是必须要开展的一项工作。但《办法》对天然气长途管输价的涨跌影响很难一概而论。从天然气行业整体改革角度讲,《办法》的实施意义非常重大,其为将来天然气行业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创造基本条件,同时也对倒逼第三方开放起到很大作用。《办法》确定的75%的长输天然气管道负荷率对应8%的准许收益率,对公众而言就天然气管输环节的成本信息、价格了解将更加清晰、透明,为将来理顺天然气整体价格机制垫定了很好的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郭焦峰
今后天然气行业改革推进有很多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进步完善油气改革的一个主体方向是市场化,市场化就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如何管住中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法》事实上为天然气改革“管住中间”做了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有助于推动下一步油气市场化改革。油气改革的一个主体方向是市场化,市场化就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如何管住中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法》事实上为天然气改革“管住中间”做了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有助于推动下一步油气市场化改革。其次,《办法》更多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为今后出台更多其他相关办法做出铺垫,无论成本核算还是成本监审,是今后价格改革中要有改革的基本依据,可促进依法推动价格改革、依法核定成本、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为今后改革打下很好的基础。
第三,《办法》起到承上启下作用,今后天然气行业改革推进有很多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进步完善。《办法》目前仅限定于跨省区长输管道的管理,对于省内管道,燃气管道如何推进,未来如何衔接很重要。要知道天然气价格的涨跌不仅取决于长输管道,也与省内管道、城市配气管道有关,如果这两级管道不理顺价格机制,单纯天然气长输管输费的涨跌与天然气终端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但如果《办法》能如期落实,且能够推动省级管网、城市燃气管网管输费按合理水平核价,总体来说“中间”管输环节的费用是有下降空间的。且有了现有工作的推进,今后在管输领域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才能如何推进真正做到“管住中间”,为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为天然气价格进一步市场化打好基础。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管网无论是第三方准入还是分离,必须单独推进管网将来趋势无论是第三方准入还是分离,必须要单独推进,《办法》作为天然气行业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第一位的。目前看来改革的整体推进存在各种困难,《办法》以长途管输费改革作为改革突破口,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办法》初衷是制度供给,明确规则之后将来推进整体改革才会有好的基石。就目前市场形势而言,从研究角度看,天然气价是有下降空间的,但从目前成本负担的形势和定价水平讲,居民用气价格甚至还要适当上涨。 中间环节即管输费用是偏高的,且不规范,是要改革必须推进的环节。从整体看《办法》实施后管道收益率水平是略有下降的。《办法》明确的管道定价只是改革第一步,未来管网究竟采取什么模式运行,还没有清晰,事实上管道也是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运作的。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粒子:《办法》使管道规划、投资建设效率更高 电力、油气等能源市场化相当于网络型的产业市场化,首先要实现网络的公平无歧视开放。如果不开放,气源是没有办法竞争的。中间环节一定要有一个透明的价格,才能有助于源头和终端竞争。天然气管输和输电网一样,滞后建设会影响供给,太超前成本就高,加重用户负担。管输网络谁用谁建效率就低,因为利用率低。天然气管界原来“一线一价”,逐渐形成网了后,将来最好投资可以市场化,建设采取招投标模式,产权归属和运营归属有各自主体,且这个网应该是统一规划的,效率就更高。问题是统一规划后,网络定价逐渐要引导向共用网络发展,提高管输的利用率,长远实现成本和价格的下降。定价肯定是要基于成本,这里离不开成本监审,要扣除不合理成本,约束企业提高效率,从长远讲也是成本降低。《办法》能否降低天然气管输成本就看原来有多少不合理成本。《办法》确定了管输费用的定价方法和依据,今后无论谁投资要想吸引银行贷款就有了科学依据,进而使得管道规划、投资建设效率更高。
定价规则实际上是投资经济性的引导,投资审批也可以此为参考。《办法》的意义是为后面“放开两头”垫定基础,同时也能促进管道之间竞争。很难马上看到价格涨跌。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办法规定的75%负荷率比较符合当前实情《办法》是国务院出台的两大价格改革文件的重要体现,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办法》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价格管理工作将发生改变,由原来的管价格水平,转变为将来的定价格规则和机制。天然气价包括门站价、运输价和配气价,中国的天然气价格实施的是分级分段管理制,国家管门站价,地方政府终端销售价,长输天然气管输价只占其中一部分,若长输管网加地方政府的省内管网以及城市燃气管网价,三者整体下降天然气终端销售价肯定会下降,但如果三者整体有涨有跌,则对天然气终端价格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中燃协委托北京燃气集团曾在2014年对全国9家管道运输企业进行调研,9家企业管道平均负荷率为75%。办法里规定的75%负荷率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实情的。
思亚能源咨询公司高级经理李蓉:管输价格也会呈3年周期性下降趋势《办法》出台使得天然气管输价格有了科学的定价方法,原来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天然气管输的独立核价,只能用项目收益法,实施“一线一价”,即依据当初做可研时所用的数据来制定价格,这个价格依据是不真实的,因为可研时定的一些参数并不能真正反映现实成本,而本次发布的《办法》是完全基于了现实的成本定价,其对天然气管输费用进行财务上的独立核算,同时明确了科学的定价方法,使得成本更加真实。
天然气跨省管输是起点,为省内管网、以及未来城市配网管输价格改革提供指导意义。就价格水平而言,我们做过一些简单测算,首先没有办法确定每一条管线管输费的升降,因为与之前相比,监管对象发生了改变,新的管理办法以企业为监管对象,这会涉及公司内成本的均摊,外界是没有办法确定的。但对西气东输管道而言,我们认为管输费用是会下降的,因为此管道原来收益率为12%,新办法实施后准许收益率只有8%;陕京线原来准许收益率为10%,也会下降,其中的“下降”包括两部分,收益率下降与储气库剥离。但就整体而言是比较难判断的。
此外,我们曾经测算过,准许收益是准许资产的8%,而准许资产是随着折旧的下降每3年会下降一次,所以准许收益是会下降的,我们认为管输价格也会呈3年周期性下降趋势。
以下为发改委答记者问问:出台两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两个《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新常态下优化价格监管方式、推进价格工作职能创新的积极探索,也是适应天然气管道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只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进行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
目前我国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还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定价透明度有待提高。而且,现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多数实行。“一线一价”,这种定价方法是在“单气源、单管道”的供气方式下确立的,随着管道建设速度加快和供气安全要求提高,越来越多的管道连接成网,现行定价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在总结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市场经验成熟国家通常做法的基础上,改革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并形成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率先在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对构建科学、合理、透明的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标志着国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向精细化、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充分体现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管细管好管到位力的要求。
问: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与现行机制相比,核心变化有哪些?
答: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相比,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
一是定价方法的变化。由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二是价格监管对象的变化,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三是价格公布方式的变化。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问: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两个《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监管、激励、监督并重,并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亮点颇多:
一是推行独立核算制度。两个《办法》明确要求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
二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单独归集,对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确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八种情形作了界定。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管道运输价格以三年为一个监管周期,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在监管周期内通过优化运行提高管道负荷率,使实际负荷率高于定价负荷率,或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使企业实际成本低于定价成本,可以获得超过准许收益率的回报。四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双公开,不仅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企业投资造价和运行成本避免投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也要求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问: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规定,定价时给予投资收益率8%、负荷率按75%计算,是怎么考虑的?
答:两个《办法》中将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准许收益率明确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是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管道发展现状、未来管道投资建设需要,以及下游用户承受能力后确定的。
一方面,目前我国天然气管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主支干线管道总长度为6万公里左右(不合省内管道),远不能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准许收益率定为8%,高于长期国债利率3-4个百分点,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天然气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下游用户承受能力有限,准许收益率也不宜过高。需要说明的是,8%的收益率是在管道负荷率达到75%时才能取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负荷率低于75%,收益率将低于8%。
问:两个《办法》的出台会对国内天然气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补足短板,将对国内天然气市场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积极性。两个《办法》对投资天然气管道给出了明确的回报预期,特别是适当高于一般工业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将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促进管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管道向第三方开放。两个《办法》要求企业获得8%准许收益率对应的管道负荷率为75%,意味着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负荷率低于75%,则实际收益率可能达不到8%甚至更低,只有加大向第三方开放力度、提高负荷率,才能获得准许收益甚至更高的收益水平。
三是有利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两个《办法》实施后,天然气管道每一个入口到出口的运输价格清晰明了,为管道向第三方开放创造了条件,同时,有利于天然气气源回归商品属性,促进气气竞争,进而实现气源和销售价格市场化的改革目标。
问:两个《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怎样?
答:两个《办法》的制定出台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凝结着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智慧。2015年以来,我们就两个《办法》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道运输企业、下游用户,以及业内专家学者的意见。今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我们又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社会各方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提出的意见50余条。各方面就定价方法、有关参数指标、第三方公开准入、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推行“两部制”计价和热值计价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有的还反映了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就社会各方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再次组织力量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了合理建议,并在印发的两个《办法》中予以体现;对一些目前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议如“两部制’’计价和热值讨价,将纳入工作计划,着手开展研究;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已转交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地方认真研究处理。两个《办法》的顺利出台,是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问:下一步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此次出台了两个《办法》,此前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859号),从而构建起天然气盘业链从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勺全流程价格监管体系。
下一步,国家将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政策。
一是2017年将全面启动管道运输企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合理确定定价成本,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二是督促地方切实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地方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
三是根据两个《办法》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适时对两个《办法》进行完善,并结合国内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积极开展“两部制”价格、热值计价等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推出,不断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些政策实施,将有效激发天然气市场的蓬勃生机和活力,促进天然气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同时也为加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积累丰富经验,为进一步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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